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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134号原告庄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