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汉族,现住杭锦后旗陕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汉族,现住杭锦后旗陕坝镇。委托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某某,被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耀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杭锦后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闫某某。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竟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