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3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红与余胜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余胜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9-1号申请人谢红,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胜乾,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谢红申请执行余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胜乾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