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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谭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82号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238号。被执行人:谭建国,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张国琴,女,住安徽省宁国市;郭运,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张春芳,女,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建国、张国琴、郭运、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96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建国、张国琴、郭运、张春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