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宏天成五金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宏天成五金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20号起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宏天成五金经营部(原名:西安市碑林区天成五金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路*号。经营者:侯红理。本院收到西安市碑林区宏天成五金经营部诉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2014年12月15日其与被诉人订立一份物资产购合同,约定由其向被诉人提供管理部日常耗材。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诉人至今仍欠其100921元货款未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诉人清偿货款100921元及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已明示甲方(需方)的地址为南关正街88号。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产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示需方(甲方)的地址为南关正街88号,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达成合意,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则由合同中载明的需方(甲方)地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南关正街88号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碑林区宏天成五金经营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李多萌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