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军与被告邓中伟、张淑秋、周永利、密山市桂龙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军,邓中伟,张淑秋,周永利,密山市桂龙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582号原告胡成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洋,男。委托代理人朴永建,男,黑龙江惠园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中伟,男。委托代理人周玉生,男,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秋,女。被告周永利,男。委托代理人汪丹丹,女,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桂龙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军与被告邓中伟、张淑秋、周永利、密山市桂龙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成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8元,减半收取即8559元,由原告胡成军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安振香人民陪审员 姜甲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