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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军与被告邓中伟、张淑秋、周永利、密山市桂龙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军,邓中伟,张淑秋,周永利,密山市桂龙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582号原告胡成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洋,男。委托代理人朴永建,男,黑龙江惠园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中伟,男。委托代理人周玉生,男,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秋,女。被告周永利,男。委托代理人汪丹丹,女,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桂龙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军与被告邓中伟、张淑秋、周永利、密山市桂龙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成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8元,减半收取即8559元,由原告胡成军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安振香人民陪审员  姜甲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