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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树松与金宗艮、钱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松,金宗艮,钱昌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524号原告:马树松,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金宗艮,男,1957年1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庐阳区。被告:钱昌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松与被告金宗艮、钱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金宗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一套,并以担保人马江涛���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66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金宗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1号一套;二、查封担保人马江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66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业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