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8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杨凯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884-7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凯,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谯执字第01335-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凯所有的皖SRZ1**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李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凯所有的皖SRZ**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