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郭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郭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2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300号。负责人:崔金涛,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段丽玮,该单位员工。被告:郭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郭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应减半收取为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