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长山与被执行人李建生、姜凤双、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山,李建生,姜凤双,王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丁长山,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王广庄村**号。被执行人李建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香赵庄镇纸房头村***号。被执行人姜凤双,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香赵庄镇纸房头村***号,系李建生之妻。被执行人王庆林,男,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王广庄村***号。申请执行人丁长山与被执行人李建生、姜凤双、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聊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长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庆林的银行存款10378.9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建生、姜凤双、王庆林的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2320元,已执行10378.90元。待申请执行人丁长山发现被执行人李建生、姜凤双、王庆林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聊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