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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行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云杰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安行初字第00525号原告王云杰。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机构代码01335323-5。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凡,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利升,该村主任。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一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赵小兵,该组组长。原告王云杰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和平村村委会)、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一组(以下简称和平村一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为和平村村民,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系被告派出机构,2012年9月11日该储备中心作为甲方与第三人和平村村委会(乙方)签订《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农村集体土地统征协议》(以下简称统征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违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611号关于西咸新区2012年度第三十五批次(沣东新城·西安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在和平村征地31.1607公顷,折466.4105亩,而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与第三人签订的《统征协议》实际在和平村征地2381.611亩,超出批复征地1915.2005亩。《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原告是被告超征1915.2005亩耕地使用权人之一。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统征协议》违法,第三人恢复原告8年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被告赔偿原告4.29亩耕地8年的经营损失205920元(每亩地每年以6000元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所述的《统征协议》为被告派出机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与第三人和平村村委会于2012年9月11日所签订,被告与第三人系行政协议相对方,被告与第三人有权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本案第三人和平村共计2700多名村民,仅有1人起诉,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