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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城与刘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938号申请人董城与被执行人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00元,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冰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浙A×××××小车本案已轮候查封。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并订立还款计划,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400元,受理费1150元。本院认为,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