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利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利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25号罪犯蔡利华。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蔡利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534.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8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01年12月2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利华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利华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90��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利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质量检验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9.8分。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2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52084)。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建 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姗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