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与牛祝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牛祝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民初624号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2809470-9。法定代表人:郑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祝强,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嗣顺,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祝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新建,被告牛祝强的委托代理人崔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原告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原告认为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3000/月计算错误,且没有证据支持。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收入为每月3000元,而且仲裁庭也未涉及被告工资问题,实际上被告每月工资较低,原告建议按2014年芜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较为适宜。请求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886.7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2.3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芜湖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6]劳人仲裁第024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芜湖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及裁决内容;4、工资表,证明被告的实际工资情况。被告牛祝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所受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告依法应给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89610元,其中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400元;停工留薪工资175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70.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0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26元;鉴定费280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被告为工伤;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被告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鉴定费用280元;4、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伤情及治疗经过。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裁决书中5000元生活费不是事实,该款系原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工资表不是足月工资,双方约定的工资试用期为2200元/月,试用结束后3000元/月。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4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未满月,对被告的工伤待遇应按满月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不局限于仲裁裁决,而是对全案进行审查,故被告提交的证据2、3、4均与本案相关联。对于其他证据,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下列案件事实:被告牛祝强2015年4月底到原告处从事钳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被告的月保底工资为3000元/月。2015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在原告模具车间操作钻床时,不慎被钻床砸伤右小指,后被送往芜湖县医院治疗,2015年5月22日转到芜湖手足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9日出院,诊断为:右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伴远指间关节囊破裂。此后,被告在芜湖手足医院和芜湖县湾沚镇丰和村卫生室门诊治疗。原告支付给被告生活费5000元,同时将被告医药费3625.03元票据收回。2015年6月15日,芜湖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5年12月5日,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劳动能力碍障为十级。2016年1月18日,被告向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9610元。2016年2月26日,芜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劳人仲裁第02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受到伤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且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依法应承担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鉴定费2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8天计算,每天30元,计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基数以双方约定的月保底工资3000元计算,停工留薪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为三个月,即为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000元;因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本院确认原、被告即日起解除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交通费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付的5000元,扣除医药费3625.03元后,余款从上述工伤待遇中扣除。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参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牛祝强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07.50元,合计69953.50元;二、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先前多支付的医疗费1374.97从赔偿款中扣减。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