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与胡竹琴、汪建华、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胡竹琴,汪建华,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龙川大道338号。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武,绩溪县临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竹琴,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建华,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程平,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被告胡竹琴、汪建华、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家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