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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欢萍与林永红、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萍,林永红,章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255号之一原告:陈欢萍。委托代理人: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红。被告:章建国。原告陈欢萍为与被告林永红、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欢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欢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陈欢萍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