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永坚、冼彩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坚,冼彩婵,潘永谷,周婉珊,潘福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南海区,被执行人冼彩婵,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暂住地南海区,被执行人潘永谷,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住南海区,被执行人周婉珊,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南海区,被执行人潘福开,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潘永谷所有的位于南海区西樵镇百东南便村的房屋及所占土地【房产证号48××52,地号0414052489】,以及位于南海区西樵镇百东二村社的房屋及所占土地【房产证号25××26,地号04140509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