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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豪威与杨威、杨新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威,杨威,杨新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203号原告张豪威,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杨威,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新记,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张豪威因与被告杨威、杨新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被告知二被告迁移新址不明,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张豪威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豪威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李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