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开荣与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肖照燕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开荣,肖照燕,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文英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621号原告范开荣,女,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鹏,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肖照燕,女,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全,经理。第三人刘文英,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原告范开荣诉被告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肖照燕,第三人刘文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开荣诉称,原告在第三人刘文英的介绍下,与被告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肖照燕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投资代理委托协议》,并于当日将10万元现金通过转账方式给被告肖照燕,约定期限为12个月,按月支付收益2500元。现约定期限已满,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投资本金100000元,资金占用费22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今,以许大全为法人的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无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在万州、梁平、垫江、奉节等地,以2分、2.5分、3分不等的月利息向社会公众借款再向外贷款,从中收取手续费,涉及资金6000余万元。后又以公司开发山东省旧城改造项目、河南省共青团城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借款2000余万元。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并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大全已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原告范开荣于2014年11月27日与被告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肖照燕签订的《投资代理委托书》约定资金用于山东东明县城旧城改造项目。本院认为,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并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民间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范开荣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开荣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