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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建军等三被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4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1996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地主),因本案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任峰,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肖某贩卖毒品罪、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肖某,被告人李某某其辩护人任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贩卖毒品事实: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37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2.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37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3.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37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4.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5.2015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家中,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当时没有给钱)。6.2015年1月上旬的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五百货商场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当时给付王某某2000元钱,补第五次1000元欠款)。7.2015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以人民币2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5克冰毒。8.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受吸毒人员程某某之托,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李某某家楼下,以人民币900元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冰毒2克。9.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自己家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冰毒0.9克。10.2014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处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冰毒1克。11.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冰毒1克。12.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冰毒1克。13.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6点多,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9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冰毒1克。14.2015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于在齐哈尔市中医医院门前,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郑某冰毒1克。15.2014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铁锋区国税局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冰毒1克。16.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铁锋区国税局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冰毒1克。17.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李某(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以1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棠冰毒1克。案发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9日在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王某某家中搜出6小袋白色晶体合计4.85克。经鉴定;查获的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次,合计重32.75克。(二)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市场西门附近,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冰毒0.4克。2.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市场西门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冰毒0.5克。综上,被告人肖某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9克。(三)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程某某代购冰毒后,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自己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冰毒。2.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自己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冰毒。3.第2次后5、6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吸食冰毒。4.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于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肖某吸食冰毒。5.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冰毒。6.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日吸食冰毒。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于2015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11月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肖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属初犯,无前科、劣迹;2.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4.建议判处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事实: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37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甲基苯丙胺2克,赃款被其挥霍。2.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37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甲基苯丙胺2克,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37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甲基苯丙胺2克,赃款被其挥霍。4.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赃款被其挥霍。5.2015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家中,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2克冰毒(当时没有给钱)。6.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五百货商场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甲基苯丙胺2克(当时给付王某某2000元钱,补第五次1000元欠款),赃款被其挥霍。7.2015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以人民币2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凤甲基苯丙胺5克,赃款被其挥霍。8.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受吸毒人员程某某之托,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李某某家楼下,以人民币900元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克,赃款被王某某挥霍。9.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自己家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0.9克,赃款被其挥霍。10.2014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处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1.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2.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3.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6点多,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9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4.2015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于在齐哈尔市中医医院门前,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郑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5.2014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铁锋区国税局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6.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铁锋区国税局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17.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李某(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以1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棠甲基苯丙胺1克,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9日在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王某某家中搜出6小袋白色晶体合计4.85克。经鉴定;查获的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2.75克。(二)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市场西门附近,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基苯丙胺0.4克,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市场西门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基苯丙胺0.5克,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肖某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9克。(三)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程某某代购冰毒后,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自己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冰毒。2.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自己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冰毒。3.第2次后5、6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吸食冰毒。4.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于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肖某吸食冰毒。5.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冰毒。6.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日吸食冰毒。被告人王某某、肖某于2015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11月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冰毒照片10张,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居住的住宅内扣缴6小袋塑料包装甲基苯丙胺(冰毒)4.85克;从王某凤居住的住宅内扣缴2小袋塑料包装甲基苯丙胺(冰毒)5.28克、纸质包装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0.09克。(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等三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2.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某(李某)居住的住宅内扣缴6小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冰毒)及电子秤一个、吸毒工具1套;从王某凤居住的住宅内扣缴2小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冰毒);从邢某某居住的住宅内扣缴1小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冰毒)。3.移动电话通话详单81份,证实王某某持有的移动电话1560456****、1560456****、1379633****、1881472****、1379688****、15804523287号与下线买毒人员王某凤、李某某等人的通话情况。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个人信息查询明细19份,证实王某某持有的卡号62170009900016151银行账户存取款的情况。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百货支行存款历史明细清单22份,证实王某某持有的帐号173972377786银行账户存取款的情况。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支行绿卡通交易明细5份,证实王某某持有的卡号6210982610001078507银行账户存取款的情况。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支查询数据5份,证实王某某持有的帐号22090122014020767银行账户存取款的情况。8.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齐铁公(龙)行罚决字[2015]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王某棠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4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五日。9.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齐铁公(北)行罚决字[2016]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郑某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4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五日。10.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毒品检验报告书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初的一天,我在王某某铁锋区龙南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从其手中,以1000元价格帮助王某棠代购1克冰毒。”2.证人王某凤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我先后7次在王某某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7克。”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我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李某某家吸食毒品3次,期间,我委托李某某花900元代购冰毒2克。”4.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末至2015年4月期间,我先后两次在王某某处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购买2克冰毒。”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我在齐哈尔市中医医院门前从王某某手中花600元购买1克冰毒。”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4月份,我在铁锋区景新市场西门附近,两次从肖某手中以人民币1400元价格购买两小包冰毒。”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我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李某某家吸食毒品1次。”8.证人李某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我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23号楼李某某家吸食毒品1次。”(四)被告人供述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1),证实邢某某经辨认,确认10号照片(王某某)的人是贩卖其毒品的“军哥”。辨认笔录(2),证实王某棠经辨认,确认7号照片(王某某)的人是提供给其毒品并与其一起吸食过毒品的人。辨认笔录(3),证实李某经辨认,确认8号照片(王某棠)的人是去王某某家购买毒品的“姐夫”。辨认笔录(4),证实王某棠经辨认,确认7号照片(李某)的人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辨认笔录(5),证实王某凤经辨认,确认12号照片(王某某)的人是其贩卖毒品的人。辨认笔录(6),证实肖某经辨认,确认6号照片(李某某)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辨认笔录(7),证实肖某经辨认,确认2号照片(李某)的人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辨认笔录(8),证实李某某经辨认,确认3号照片(王某某)的人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辨认笔录(9),证实李某某经辨认,确认4号照片(程某某)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辨认笔录(10),证实李某某经辨认,确认1号照片(肖某)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辨认笔录(11),证实李某某经辨认,确认3号照片(赵某某)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辨认笔录(12),证实李某某经辨认,确认3号照片(李某日)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辨认笔录(13),证实程某某经辨认,确认7号照片(李某某)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辨认笔录(14),证实李某日经辨认,确认1号照片(李某某)的人是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第658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31201506580001号检材王某某处白色晶体、31201506580002检材王某凤处白色晶体、31201506580003检材邢某某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碟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三被告人的过程。(八)其他证据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明知是冰毒,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五、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宇光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盖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旭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