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樊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樊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838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法定代表人童樑。被告樊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周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被告樊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