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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23号罪犯张勇。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勇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8月3日因私自窜队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8分。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31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