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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培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付培元,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培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等共计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366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