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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玉玲与张涛、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玲,张涛,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68号原告宋玉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负责人刘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玮,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宋玉玲与被告张涛、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玲撤回对被告张涛、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