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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伟冬与孙文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冬,孙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冬,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文磊,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伟冬与被执行人孙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诉讼费共需人民币1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217元,剩余案款4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前付清;如若逾期履行,则仍按原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