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梦杰与深圳市鸿远励治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杰,深圳市鸿远励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961号原告:王梦杰,户籍住址: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深圳市鸿远励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欣园一号、二号楼商铺115。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晖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