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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梦杰与深圳市鸿远励治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杰,深圳市鸿远励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961号原告:王梦杰,户籍住址: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深圳市鸿远励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欣园一号、二号楼商铺115。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晖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