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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姜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姜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75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秀国,系保康县资源局长被执行人姜远明,农民。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姜远明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行审字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的保国资处字(2015)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姜远明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远明在保康县后坪镇前坪村97.4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住房是目前唯一住房,若强制拆除会使被执行人全家无处居住,且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行审字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