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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尹某、肖某等与孟某、王某3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肖某,马某,王某1,毕某,孟某,王某3,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35号原告尹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原告肖某,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马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1,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毕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3,男,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开发区港基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肖某、马某、王某1、毕某诉被告孟某、王某3、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七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王某3、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肖某、马某、王某1、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肖某、马某、王某1、毕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王某3、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