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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海波与湖北金泰格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波,湖北金泰格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胡海波。被告湖北金泰格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波与被告湖北金泰格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泰格公司位于枣阳市中兴大道东侧地号为01119303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施洪群、唐金良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霍庄社区6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湖北金泰格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中兴大道东侧地号为01119303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二、将为胡海波提供担保的施洪群、唐金良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霍庄社区6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