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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922杨大军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长顺,杨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佟长顺,男,1963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执行人杨大军,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身份证号码2321261984********。申请执行人佟长顺与被执行人杨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委托我院执行该案,该案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杨大军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庆龙村陶家窝堡六屯,现我院已将该案原执行卷宗及查询材料退回委托法院自行处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9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宋庆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