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76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小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无故辱骂我和孩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张某。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对孩子和家庭我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最近是因为我生病才没有上班,为了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3日生大女儿张萌,2004年12月10日生小女儿张某。原、被告感情尚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而发生矛盾,分居时间较短,双方如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