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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谭望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望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谭望翠,女,生于1948年1月2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邓正平(系原告谭望翠之子),生于1975年10月4日,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申请人谭望翠要求宣告邓中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望翠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称,申请人谭望翠与邓中富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15日18时10分左右,在清江水布垭库区××人××屋清库××清太坪镇××村大面积滑坡产生的涌浪袭击落水,下落不明。经多方搜寻,至今未发现邓中富。邓中富遭受涌浪袭击落水失踪不可能生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法院宣告邓中富死亡。经查,邓中富,男,生于1948年3月3日,土家族,教师,湖北省巴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谭望翠之夫。2007年6月15日18时10分左右,巴东县清太坪镇大堰塘村发生大面积滑坡致使清江河产生涌浪,在清江水布垭帮人拆屋清库的邓中富遭受涌浪袭击落水失踪,经相关单位、申请人和其他亲属搜寻,邓中富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寻找邓中富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中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邓中富自2007年6月15日遭受涌浪袭击失踪后,至今8年多时间仍无音讯,虽经有关单位及其亲属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在发出寻找邓中富的公告后,邓中富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谭望翠作为邓中富的配偶,现申请宣告邓中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中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特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