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卫卫与李付其、程素芹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其,程素芹,徐卫卫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付其。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素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卫。法定代理人徐付生。委托代理人刘鸣友,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付其、程素芹因与被上诉人徐卫卫林木折断损害纠纷一案,徐卫卫于2015年8月11日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付其、程素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4421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获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李付其、程素芹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付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徐卫卫的委托代理人刘鸣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程素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付其、程素芹系夫妻关系,徐卫卫患有智力××,徐卫卫与李付其、程素芹均为大新庄乡新丰村村民,两家系前后邻居,主房相背而建,两房之间有风道,风道宽1.7米,在风道内栽种树木两棵,树木已成规模,树干直径分别为0.38米、0.47米。2015年7月24日傍晚,因天气恶劣,狂风将徐卫卫屋后的两棵大树刮倒,致使徐卫卫的五间北屋被刮倒的树木砸翻,造成徐卫卫丈夫徐某乙及儿子徐龙朋被砸死及屋内财产被损害的严重后果。事情发生后,获嘉县公安机关及获嘉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2015年7月28日,大新庄派出所所长刘建中及大新庄乡政府工作人员岳学理、新丰村村委会干部焦明昌、李明其等人对该事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徐卫卫及李付其、程素芹对该树木属于李付其、程素芹所有没有异议,李付其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并称家庭条件有限,支付不起赔偿款。2015年7月28日,有关新闻媒体对李付其进行采访,李付其之子李田在场,采访时,李付其对该树木是自己栽种做了陈述,并认可村干部曾向其说过要求将该树木进行移除,对造成人亡财损的后果表示有责任。2015年8月3日,在大新庄乡政府进行调解,参与人员有刘建中、岳学理、晁在琪等人,当时,李付其对树木的所有权仍没有提出异议。2015年8月3日,李付其承诺以借款方式支付徐卫卫丧葬费5万元,但实际支付徐卫卫3万元。2015年8月11日,徐卫卫诉至一审:要求李付其、程素芹赔偿其64421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徐卫卫请求李付其、程素芹赔偿损失的项目及计算方法为:1、死亡赔偿金徐卫卫丈夫及其儿子两人的赔偿金应为376644元;2、丧葬费38804元,按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年计算6个月,徐卫卫丈夫及其儿子两人应为38804元;3、被抚养人徐卫卫的生活费128762.4元,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年×20年=128762.4元;4、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元/年,2014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年,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年。2015年7月24日夜里,获嘉县大部分乡镇出现8-10级大风天气,其中太山乡小庄村测风点极大风速18.7m/s(8级)。原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付其、程素芹在其与徐卫卫房屋一米多宽的风道内栽种树木,本身位置不妥,该树木经多年生长后,树干、树冠已成规模,相对于两家的房屋均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但李付其、程素芹对此熟视无睹,且经村干部要求其移除风道内的树木后,也未重视立即将其移除,而是放任了树木的自然生长,因大风造成树倒人亡财损的后果,李付其、程素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李付其以徐卫卫所受伤害系不可抗力造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李付其、程素芹对该树木所有权予以否认的抗辩,经庭审,可认定李付其、程素芹对涉案树木具有所有权,李付其、程素芹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驳不予采信,对徐卫卫要求李付其、程素芹予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徐卫卫所要求李付其、程素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376644元、丧葬费38804元,徐卫卫以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徐卫卫请求赔偿的被抚养人徐卫卫的生活费128762.4元,徐卫卫系1980年6月20日出生,为智力××二级,其独立生活及劳动能力受限,死者徐某乙生前对其具有抚养义务,故李付其、程素芹应支付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为128762.4元。关于徐卫卫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请求数额偏高,结合李付其、程素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的生活水平、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60000元。综上,徐卫卫以上损失合计款为604210.4元,减去李付其、程素芹已经支付的30000元,李付其、程素芹应赔偿徐卫卫各项损失计款574210.4元,徐卫卫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李付其、程素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卫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款574210.4元;二、驳回徐卫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付其、程素芹上诉称:涉案树木不归上诉人所有。徐卫卫所受伤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免责。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徐卫卫负担。徐卫卫辩称:涉案树木归李付其、程素芹所有,上诉人应当赔偿徐卫卫的全部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涉案树木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责任如何划分。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树木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徐卫卫在一审提供了双方当事人在新丰村委会调解时的录音材料、记者采访李付其的视频资料、2015年9月14日大辛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付其出具的承诺书、证人徐某甲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本院对邻居徐某甲的调查情况,一审认定涉案树木归上诉人李付其、程素芹所有并无不当。关于责任划分问题。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栽植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付其、程素芹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发前徐卫卫家人多次要求李付其、程素芹刨树,李付其、程素芹却未将其移除,而是放任该危险的发生,因大风造成树倒人亡财损的后果,李付其、程素芹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树木刮到是因为风力所致,属不可抗力。原审根据官方公布的当天风力之记录,认定如此风力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并无不妥。李付其、程素芹主张徐卫卫家属所受伤害系不可抗力、不应担责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42元,由李付其、程素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周云贺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