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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光文与被执行人刘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文,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杜光文,男,生于1963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松,男,生于1983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松向申请执行人杜光文赔偿人民币80607.2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堂审判员  张明全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