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87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海苑1幢-2,组织机构代码69972757-9。法定代表人:黎钊铭。被保全人: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黄木湾2-5。法定代表人:王朝梅。被保全人: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33号6-9。法定代表人:朱树兰。被保全人: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1号。负责人:李洪斌。申请保全人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江门市信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区煜勤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