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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丫平与栾桂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丫平,栾桂强,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77-1号申请执行人:徐丫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栾桂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彭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丫平与被执行人栾桂强、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栾桂强、彭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丫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106元。现查明某号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栾桂强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某登记在被执行人栾桂强名下,可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栾桂强所有的某号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栾桂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某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