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华诉被告何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华,何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863号原告:马振华,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何冬平,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华诉被告何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华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