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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李英、亓鹏、纪玉水、亓霞、毕于春、王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李英、亓鹏、纪玉水、亓霞、毕于春、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李英、亓鹏、纪玉水、亓霞、毕于春、王建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华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