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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489号原告李某。被告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丘某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覃凤娇独任审判,定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凤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京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