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与被告杨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杨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383号原告李光,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市民。被告杨文波,男,43岁,汉族,市民。原告李光诉被告杨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000元。本院查明,被告杨文波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2015年底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杨文波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枚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文波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波欠原告李光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杨文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