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文登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威海保得果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山东长江汇泉集团超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威海保得果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山东长江汇泉集团超市有限公司,威海华丰服装有限公司,田序青,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保得果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长江汇泉集团超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华丰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序青,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强,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需对被执行人威海保得果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