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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3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鹏,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