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刘引枝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刘引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引枝,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临晋镇泉杜村八组。临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临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引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引枝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扣划至临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