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福高申请执行黄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高,黄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邓福高,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黄汉国,男,汉族,1966年6月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边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汉国银行存款61195.66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金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