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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鑫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鑫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679号原告天津市顺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法定代表人郭长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0号1-202-4。法定代表人尚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暂未联系到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奥博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