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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彩珠与李彩玉、蔡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珠,李彩玉,蔡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539号原告李彩珠,女,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玉,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志勇,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珠与被告李彩玉、蔡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珠以欲与被告在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彩珠负担。审判长  邱于义审判员  蔡芳桅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