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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悦诉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悦被执行人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15)第375号裁决书受理执行的王悦诉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裁决书,被执行人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悦工资13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田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