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长君与侯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君,侯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529号原告陈长君,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侯建忠,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君与被告侯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长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