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敏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林敏,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622。委托代理人林达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住河北省漯河市召陵区,公民身份号码:×××8872。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行人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被执行人王国华没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敏审 判 员  洪楚然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