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某某,女,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9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公众号“”